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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王鴻翔       慶誠科技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被 上訴人 陳水木       林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 萬471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 萬8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