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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酬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原   告 君澤都市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高育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被   告 新北市○○區○○段○○○○○○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       會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娥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佩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君澤都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君澤都市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5日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