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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楊荃方 視同上訴人 欣翔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常 被 上訴人 盧樺蓁       盧靜琳       盧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96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3,6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 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