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鄭月英
郭鄭欵
趙鄭月裡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
被
上訴人 大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星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大川公司應
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權
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被上訴人鄭星全及其他鄭來法
之
繼承人全體
公同共有。查,系爭土地面積為412.02平方公尺,
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7,200元,本件上訴
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87,744元,(計算式:412.02〈平
方公尺〉×67,200元=27,687,7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83,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