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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鄭月英        郭鄭欵        趙鄭月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被 上訴人  大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星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大川公司應 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 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被上訴人鄭星全及其他鄭來法 之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查,系爭土地面積為412.02平方公尺, 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7,200元,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87,744元,(計算式:412.02〈平 方公尺〉×67,200元=27,687,7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83,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