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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原   告 名古屋     株式會社(即NAGOYA PULAM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南貴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高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惠鈴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曾至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177,7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584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 元 ,應再補繳140,5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