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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桂垹 訴訟代理人 陳韻同       邱明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65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008,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532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