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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星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