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姜振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星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