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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但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富 上列聲請人解除契約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所 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固得聲請法院裁定更正之。所謂 顯然錯誤,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 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41年台抗字第66 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判決主文中無從判斷被告二人分別應給付金 額為何,惟由判決內容觀之,應屬可分之債,並由被告平均 分擔。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 判決之等語。 三、然查,原判決主文之記載,與判決書所表示之意思並無不同 ,尚難認係本院判決有誤寫誤算或相類錯誤之情形,是上開 判決既無顯然錯誤可言,聲請人無端聲請更正,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