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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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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原      告  謝媽成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複代理人    曾子揚律師
            吳晉維律師
被      告  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聖禮 
被      告  郭繡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孟權律師
            蔡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