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原 告 謝媽成
複代理人 曾子揚律師
吳晉維律師
被 告 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繡綺
共 同
蔡文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