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尼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審
即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珮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2,50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