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陽超音波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440,820元【計算式:以起訴時即民國108年11月27日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55元計算,計算式:(514,579.70+308,747.82+154,373.91+51,457.97)×30.55=31,440,8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33,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