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5號 原   告 思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姵鈞 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陳建佑律師 被   告 李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6樓,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