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5號
原 告 思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姵鈞
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
律師
陳建佑律師
被 告 李宗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6樓,有其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
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