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被 告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南禎
被 告 王淑娟
被 告 萬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剛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
被 告 創意家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慶
被 告 汶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南楨」之記載,應更
正為「黃南禎」。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