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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被   告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南禎 被   告 王淑娟 被   告 萬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剛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創意家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慶 被   告 汶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南楨」之記載,應更 正為「黃南禎」。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