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偉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呂錫源
陳艾瑩 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9樓
陳珮雯 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9樓
達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係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第一審已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381萬7,029元為準,則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萬424元(貳拾萬零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王 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