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東泰開發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基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號支票一紙 ,業經本院106 年司催字第68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 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告該支票無 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 聞紙,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 之效果。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6 年司催字第684 號准為公 示催告裁定,固已登載於新聞紙,惟原裁定所記載之支票號 碼為ZF0000000 ,聲請人誤登載為ZF0000000 ,而支票之發 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號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 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既 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聲請人聲請為除權 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