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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廣豪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石 訴訟代理人 呂燕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 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 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2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廣豪汽車材│華南銀行│108年1月31日│7,885元 │PD0000000 │ │ │ │料有限公司│二重分行│ │ │ │ │ │ │黃明石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