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台韓美味食堂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歆茹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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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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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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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韓美味食堂餐飲│國泰世華銀│107 年10月30日│ 35,91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後埔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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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韓美味食堂餐飲│國泰世華銀│107 年10月30日│ 15,614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後埔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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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韓美味食堂餐飲│國泰世華銀│107 年10月30日│ 7,97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後埔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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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韓美味食堂餐飲│國泰世華銀│107 年10月30日│ 63,857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後埔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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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韓美味食堂餐飲│國泰世華銀│107 年10月30日│ 56,091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後埔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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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韓美味食堂餐飲│國泰世華銀│107 年10月30日│ 48,805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後埔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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