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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佳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柔慧 代 理 人 陳元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92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5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1 │京樺餐飲事│合作金庫商│107年10月25 │17萬4,838 │VQ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業銀行五股│日 │元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