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佳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柔慧
代 理 人 陳元銘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92 號
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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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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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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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京樺餐飲事│合作金庫商│107年10月25 │17萬4,838 │VQ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業銀行五股│日 │元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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