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摩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聲
代 理 人 孫頌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
公示催告,現申報權
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
迄今亦未
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
民國108年2月2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
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
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又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
月內之108年6月5日,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為除權判決
,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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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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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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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文蕙 │台北富邦│107年8月31日│51,765元 │PC0000000 │ │
│ │ │商業銀行│ │ │ │ │
│ │ │埔墘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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