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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摩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聲 代 理 人 孫頌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今亦未 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 民國108年2月2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 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又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 月內之108年6月5日,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為除權判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楊文蕙 │台北富邦│107年8月31日│51,765元 │PC0000000 │ │ │ │ │商業銀行│ │ │ │ │ │ │ │埔墘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