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合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裕倉 訴訟代理人 紀鈞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 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 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6 月4 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7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旺鴻企業有│第一商業銀│108年1月30日│8,505元 │KA0000000 │ │ │ │限公司 │行板橋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