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煜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白西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
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67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
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
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67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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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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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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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昭益有限公│台灣中小企│108年2月28日│50,762元 │AG0000000 │ │
│ │司 黃昭寅 │業銀行林口│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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