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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尚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蒼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 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6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 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如附表 所示本票無效云云。 二、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是聲請人在接獲法院裁定准許之公示催告後,應 將公示催告之全部內容正確刊登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俾相關權利人得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向本院 申報權利,始認為完成合法之公示催告程序。查聲請人接獲 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666 號公示催告裁定後,固於民國10 7 年10月9 日將公示催告刊登於新聞紙,其刊登內容誤將 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欄之「93,623元」誤刊載為「96,623元 」,核與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666 號民事裁定所載之內容 不符,業經本院調取107 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卷宗查 明屬實,聲請人復未即時在新聞紙為更正啟事,其公示催告 程序即法,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川典實業有│玉山銀行蘆│107年9月30日│93,623元 │DA0000000 │ │ │ │限公司 │洲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