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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家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1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7 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4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油欣精機股│玉山銀行新│108年3月10日│44,559元 │BI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莊分行 │ │ │ │ │ │ │傅盛烘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