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台灣偉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展晃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
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88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001 │台灣偉登精│兆豐商業銀│108年3月3日 │1,926,872 元│AG0000000 │ │
│ │密工業股份│行板南分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002 │台灣偉登精│兆豐商業銀│108年4月3日 │1,926,869 元│AG0000000 │ │
│ │密工業股份│行板南分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