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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璨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岳忠 訴訟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 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72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 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25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725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璨郁實業有│上海商業儲│107 年7 月31日│1,803,858 元│ERA0000000│ │ │ │限公司 蔡│蓄銀行二重│ │ │ │ │ │ │岳忠 │分行 │ │ │ │ │ ├───┼─────┼─────┼───────┼──────┼─────┼──┤ │002 │璨郁實業有│上海商業儲│107 年7 月31日│1,356,600 元│ERA0000000│ │ │ │限公司 蔡│蓄銀行二重│ │ │ │ │ │ │岳忠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