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家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明煌
代 理 人 謝惠珊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8年6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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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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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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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鮮美食股│聯邦商業銀│107年12月31 │355,359元 │U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日 │ │ │ │
│ │張德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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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久翔食品股│聯邦商業銀│107年12月31 │518,985元 │U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日 │ │ │ │
│ │郭春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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