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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高城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0 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鑫富邦科技股│第一銀行│108年4月10日│638,820元 │LB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頭前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