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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何永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下稱系爭證 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23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系爭 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23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證券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1月2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 │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5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 │ │ │ ├──┼──────────────┼──────────────┼───┼─────┼───┤ │0001│鼎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98-ND-0000000 │30 │3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