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呈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威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
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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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47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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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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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城昌企業股│國泰世華商│108 年1 月31日│ 328,758元 │ LN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莊│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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