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橙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耀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月2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11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
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11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0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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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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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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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利精密工│台灣銀行三│108年7月1日 │53,550元 │AM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重分行 │ │ │ │ │
│ │公司盧國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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