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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欣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榮源 代 理 人 陳詩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年8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11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38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黃建登 │第一銀行泰│108年7月15日│546,800元 │KA0000000 │ │ │ │ │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