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費拉堤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曉義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司催字第525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乃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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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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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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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 鳳 珠│臺灣新光商│107 年6 月30日│ 18,215元│ FB0000000│ │
│ │ │業銀行永和│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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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謝 一 中│玉山商業銀│107 年6 月30日│ 3,969元│ DA0000000│ │
│ │ │行中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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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 文 娟│林口區農會│107 年7 月30日│ 3,190元│ LK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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