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鉅祥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理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司催字第293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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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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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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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京奇廣告│國泰世華商業│108 年5 月5 日│10,973元 │PG0000000 │
│ │有限公司│銀行埔墘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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