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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昇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清龍 代 理 人 孔喜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12月9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5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昇龍工業股│彰化銀行土│108年7月7日 │2,100元 │N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城分行 │ │ │ │ │ ├───┼─────┼─────┼──────┼─────┼─────┼──┤ │002 │昇龍工業股│彰化銀行土│108年7月7日 │7,035元 │N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城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