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華林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培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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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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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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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誠家興建設│臺灣銀行新│107年6月25日│5,000元 │AM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永和分行 │ │ │ │ │
│ │司 孫銘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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