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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上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公 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 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 │支票附表: 108除字第590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強盛食品 │合作金庫│108 年8 月17日│266,000 元│FA0000000 │ │ │ │ │雙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