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上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淑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
公
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
所載支票
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
無訛。又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
│支票附表: 108除字第590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強盛食品 │合作金庫│108 年8 月17日│266,000 元│FA0000000 │ │
│ │ │雙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