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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6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大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游秀玉 代 理 人 莊甯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14號)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 ├──┼───┼────┼──────┼─────────┼────┤ │001 │李致遠│永豐銀行│108年6月30日│20,000元 │0000000 │ │ │ │蘆洲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