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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6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東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89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 │本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26號│ ├───┬─────┬─────┬──────┬─────┬─────┬──┤ │編 號│發 票 人│擔當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隆允實業有│元大商業銀│108年3月31日│52,500元 │AH0000000 │ │ │ │限公司 │行南新莊分│ │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