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86號
異 議 人 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光祥
異 議 人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祥
異 議 人 李光隆
相 對 人 鄭綉湘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0日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所為108 年度司催字第863 號
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
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異
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
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本文、第2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異議人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知悉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6
3 號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之裁定,於109 年3 月9 日具民事
陳
報狀表示相對人聲請公示催告與法定要件不合,不應准許,
又於109 年4 月14日再具狀聲明不服,異議人李光隆則於
109 年4 月10日知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於109 年4 月13日
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
,
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
合先敘明。
二、異議人異議意旨以:依
鈞院網站上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要件
,包含:⑴股票發行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⑵股票
發行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⑶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
⑷股東之印章;然經聲請
閱卷後,可發現卷內並無異議人公
司核發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顯見相對人之聲請,顯與法定
要件不符。再者,異議人公司發行股票之日期分別為民國86
年(巨泉公司)、84年(泉和公司),
斯時相對人之姓名仍
為「鄭綉珠」,而相對人於109 年1 月30日陳報狀稱:「遺
失之股票均係記名股票,股票上記載之名字均為
聲請人之名
字即鄭綉湘。」,顯屬虛偽。此外,相對人已多次
自承沒有
拿過異議人公司之股票,邏輯上其沒有拿到過股票,又如何
能夠遺失呢?況且異議人公司根本未曾發行過相對人聲請公
示催告之股票。綜上,原裁定有諸多違誤,懇請依法
予以廢
棄等語。
三、
按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民法第718 條定有明文。次
按宣告證券無效之
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557條至第567條之
規定;又聲請人應提出證券
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
要旨及
足以辨
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
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6條、第559條分別定有
明文。
四、經查,相對人以其持有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泉和鑄
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為由,且向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辦理掛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
示催告,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先命其補正遺失股票編號及股票
上有無記載股東姓名等資料,相對人具狀表示不記得股票編
號、但股票均有記載相對人姓名,則本院事務官裁准其公示
催告,經本院調取108 年度司催字第863 號卷宗核閱
無訛。
本件雖異議人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泉和鑄造廠股份
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606 號案
件達成和解,確認相對人持有異議人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足認相對人為異議
人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東,然按公示催告程序,係以證券遺失為前提,且如前述
,應由相對人釋明股票遺失之事實。異議人巨泉鑄造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並未核發相對人
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與相對人,相對人不可能遺失股票等語
,本件相對人僅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
受理案件登記表用以釋明股票遺失之事實,參受理案件登記
表中報案時間為107 年5 月31日,而案發時間為107 年4 月
26日,異議人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泉和鑄造廠股份
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亦於107 年4 月26日在臺灣高等法院達成
和解,案發時間即
兩造達成和解之日,相對人並未就此說明
,僅以受理案件登記表釋明
系爭股票遺失尚有不足,從而,
異議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
爰廢
棄原裁定,發回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 第3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