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洪偉文
相 對 人 上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金容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有關勞資爭議
合意仲
裁判斷書主文
所載「一、資方應給付勞
方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元。二、資方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予勞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
年12月3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就雙方之勞資
爭議進行仲裁,依仲裁判斷書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台幣(下同)264,0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惟相對
人並未依約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
派勞資爭議
仲裁人仲裁成立,仲裁判斷主文為:「一、資方
應給付勞方新臺幣26萬4,000元。二、資方應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予勞
方。三、勞方其餘仲裁之請求
駁回。」,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為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
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
資遣費共264,000元及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仲裁判斷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