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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洪偉文 相 對 人 上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有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一、資方應給付勞 方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元。二、資方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予勞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 年12月3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就雙方之勞資 爭議進行仲裁,依仲裁判斷書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台幣(下同)264,0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惟相對 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 派勞資爭議仲裁人仲裁成立,仲裁判斷主文為:「一、資方 應給付勞方新臺幣26萬4,000元。二、資方應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予勞 方。三、勞方其餘仲裁之請求駁回。」,業據聲請人提出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 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共264,000元及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仲裁判斷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