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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劉偉熙 相 對 人 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參拾參元 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 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44,533 元,惟相對人迄今仍 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存摺等資料影本為憑,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 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 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 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44,533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