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劉偉熙
相 對 人 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見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參拾參元
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
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44,533 元,
惟相對人
迄今仍
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存摺等資料影本為憑,
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
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
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
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
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44,533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