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黃元甫
相 對 人 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見國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
月二十四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
於調解方案「資方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勞方黃元甫新臺
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零捌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
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萬2,708 元(含108
年12月至109 年6 月工資共11萬5,466 元、56.5日特休未休
工資4 萬7,242 元),並應於109 年7 月3 日前匯入聲請人
之原薪資帳戶內
等情,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合作金庫存摺封頁
暨內頁等件影本在卷為證,
堪信
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
院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
前
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16萬2,
708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