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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黃元甫 相 對 人 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 月二十四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 於調解方案「資方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勞方黃元甫新臺 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零捌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 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萬2,708 元(含108 年12月至109 年6 月工資共11萬5,466 元、56.5日特休未休 工資4 萬7,242 元),並應於109 年7 月3 日前匯入聲請人 之原薪資帳戶內等情,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合作金庫存摺封頁暨內頁等件影本在卷為證,堪信 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 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 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16萬2, 708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