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張崇源
相 對 人 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見國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一月六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
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
(下同)109 年1 月6 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
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02,614 元,
爰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1 月6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
方案。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勞資雙方於會中
合意,以分
9 期匯入原勞方薪資帳戶之方式
分期給付勞方,第1 期於10
9 年1 月20日金額為20,526元,第2 期於109 年2 月15日金
額為10,261元,第3 期於109 年3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
第4 期於109 年4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5 期於109 年
5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6 期於109 年6 月15日金額為
10,261元,第7 期於109 年7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8
期於109 年8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9 期於109 年9 月
15日金額為10,261元;給付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
日。3.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而本
件相對人已給付第1 至3 期共41,048元,
惟剩餘之第4 期至
第9 期共61,566元,相對人未為給付,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9 年8 月17日
陳報狀、存摺內
頁影本為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
付之61,566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