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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張崇源 相 對 人 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一月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 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 (下同)109 年1 月6 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 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02,614 元,爰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1 月6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 方案。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勞資雙方於會中合意,以分 9 期匯入原勞方薪資帳戶之方式分期給付勞方,第1 期於10 9 年1 月20日金額為20,526元,第2 期於109 年2 月15日金 額為10,261元,第3 期於109 年3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 第4 期於109 年4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5 期於109 年 5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6 期於109 年6 月15日金額為 10,261元,第7 期於109 年7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8 期於109 年8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9 期於109 年9 月 15日金額為10,261元;給付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 日。3.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而本 件相對人已給付第1 至3 期共41,048元,惟剩餘之第4 期至 第9 期共61,566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9 年8 月17日陳報狀、存摺內 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 付之61,566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