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陳宜靖
相 對 人 正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丘揚祖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十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有關勞資爭議
合意仲
裁判斷書主文
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之仲裁判斷主文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
業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成立在案,其內容
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自109 年5 月11日起至109 年8 月10
日止共計3 個月之工資新臺幣(下同)16萬8,000 元,
惟相
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合
意仲裁判斷書影本1 份在卷為證,
堪信為真,且本件仲裁判
斷主文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
駁回強制執
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
前揭仲裁判斷主文
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16萬8,000 元之仲
裁判斷主文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