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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陳宜靖 相 對 人 正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揚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十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有關勞資爭議合意裁判斷書主文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之仲裁判斷主文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 業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成立在案,其內容 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自109 年5 月11日起至109 年8 月10 日止共計3 個月之工資新臺幣(下同)16萬8,000 元,相 對人今仍未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合 意仲裁判斷書影本1 份在卷為證,信為真,且本件仲裁判 斷主文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 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仲裁判斷主文 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16萬8,000 元之仲 裁判斷主文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