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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黃獻能 相 對 人 昱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 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有關調解方案一職災補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元 ,及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日工資新臺幣貳仟元, 總計共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資方應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前以現金給付」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12月1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 7,600元,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同意調解 方案。有關調解方案一職災補償5,600元,及109年12月1日 至12月3日工資2,000元,總計共7,600元,資方應於109年 12月21日前以現金給付」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為證據,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薪資7,6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