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黃獻能
相 對 人 昱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秀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
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有關調解方案一職災補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元
,及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日工資新臺幣貳仟元,
總計共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資方應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前以現金給付」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12月1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
7,600元,
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同意調解
方案。有關調解方案一職災補償5,600元,及109年12月1日
至12月3日工資2,000元,總計共7,600元,資方應於109年
12月21日前以現金給付」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
等
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為證據,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薪資7,6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