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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李致誼 相 對 人 浩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陸仟伍佰壹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 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爭議,於民國 (下同)109 年12月4 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 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下同)6,518 元,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12月 4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 解方案。……3.有關調解方案第2 項之金額17,470元,資方 應於109 年12月15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而本件相對人 已於109 年12月15日給付10,952元,剩餘之6,518 元相對 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存摺內頁影本為證,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 人尚未給付之6,518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