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李致誼
相 對 人 浩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嘉豪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陸仟伍佰壹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
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
資遣費爭議,於民國
(下同)109 年12月4 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
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新台幣(下同)6,518 元,
爰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12月
4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
解方案。……3.有關調解方案第2 項之金額17,470元,資方
應於109 年12月15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而本件相對人
已於109 年12月15日給付10,952元,
惟剩餘之6,518 元相對
人未為給付,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存摺內頁影本為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
人尚未給付之6,518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