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長秀 相 對 人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伍元之 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給付資遣費及薪 資事件,兩造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 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未依協 議履行。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就新臺幣(下同)120,515 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給付資遣費及薪資事件,前經 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調解成立在案, 調解成立內容為:「3 、有關調解方案2 項之金額120,515 元,資方以分期方式匯款給付,資方應於109 年5 月5 日起 按月5 日匯給15,000元予勞方陳長秀直至付完為止。…6 、 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惟相對人未於109 年5 月5 日以匯款方式給付聲請人上開費 用,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20,515 元之調解成 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