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長秀
相 對 人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伍元之
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給付
資遣費及薪
資事件,
兩造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
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惟相對人未依協
議履行。為此,
爰依法聲請裁定就新臺幣(下同)120,515
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給付
資遣費及薪資事件,前經
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調解成立在案,
調解成立內容為:「3 、有關調解方案2 項之金額120,515
元,資方以分期方式匯款給付,資方應於109 年5 月5 日起
按月5 日匯給15,000元予勞方陳長秀直至付完為止。…6 、
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惟相對人未於109 年5 月5 日以匯款方式給付聲請人
上開費
用,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堪
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20,515 元之調解成
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