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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李柏炘 相 對 人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壹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 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 (下同)109 年4 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 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3,015 元,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 4 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 意調解方案。…4.有關調解方案3 項之金額93,015元,資方 以分期方式匯款給付,資方應於109 年5 月5 日起按月5 日 匯給15,000元予勞方李柏炘直至付完為止。(如遇假日則順 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給付)…6.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 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而本件相對人已於109 年5 月25日給付15,000元,剩餘之78,015元相對人未為給付,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聲請人 存摺帳戶影本,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 給付之78,015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