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李柏炘
相 對 人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壹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
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
(下同)109 年4 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
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3,015
元,
爰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
4 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
意調解方案。…4.有關調解方案3 項之金額93,015元,資方
以分期方式匯款給付,資方應於109 年5 月5 日起按月5 日
匯給15,000元予勞方李柏炘直至付完為止。(如遇假日則順
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給付)…6.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
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而本件相對人已於109 年5
月25日給付15,000元,
惟剩餘之78,015元相對人未為給付,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聲請人
存摺帳戶影本,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
給付之78,015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