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張少森
相 對 人 史坦利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琨揚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七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
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給付薪資事件,
兩造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
為此,
爰依法聲請裁定就新臺幣(下同)105,000 元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給付薪資事件,前經新北市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
內容為:「2 、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145,655 元,資方以分
期方式匯款給付(匯入原薪資帳戶),資方應於108 年6 月
20日先匯給5,655 元予勞方,餘額140,000 元資方應自108
年7 月20日至109 年8 月20日
期間按月20日匯給10,000元予
勞方。3 、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
給付。」,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
請人存摺帳戶影本,
堪信屬實。而相對人目前僅給付40,655
元,於109 年4 月6 日起即未給付,依
上開調解內容視為全
部到期,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05,000 元之調解成
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