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新竹
相 對 人 元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秋戀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
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調解成立在案,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7,000 元,
惟相對
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調解,固於109 年2 月
26日調解成立在案,惟因雙方對於聲請人實際上係受僱於相
對人之下包商乙事均不爭執,本件應係屬相對人之下包商與
聲請人間之爭議,故雙方僅就相對人同意於109 年2 月29日
前將其下包商之全名提供予聲請人部分達成調解
等情,有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份在卷為證,
堪信為真。
準此,雙方既未就聲請人請求給付薪資2 萬7,000 元部分成
立調解,自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之理,故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