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新竹 相 對 人 元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 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調解成立在案,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7,000 元,惟相對 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調解,固於109 年2 月 26日調解成立在案,惟因雙方對於聲請人實際上係受僱於相 對人之下包商乙事均不爭執,本件應係屬相對人之下包商與 聲請人間之爭議,故雙方僅就相對人同意於109 年2 月29日 前將其下包商之全名提供予聲請人部分達成調解等情,有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份在卷為證,堪信為真。 準此,雙方既未就聲請人請求給付薪資2 萬7,000 元部分成 立調解,自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之理,故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